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就是有这么一位当事人,明明自己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故意拖欠着不还,不把生效判决书当回事儿,最终受到处罚。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返还彩礼的案件,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高某与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遂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赵某某、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高某彩礼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2年3月6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遂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和3月27日向赵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1月8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赵某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另查明,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于同年9月19日已全部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应承担义务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执行人员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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