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慎意外伤人,可是狗的主人却拒绝赔偿,邻里之间也因此失了和气,甚至闹上公堂。4月2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两千余元。
2015年10月,原告小军跟随爷爷奶奶在自家房屋旁边的大路上晾晒稻谷,被告饲养的白花狗突然窜出将小军的右小腿咬伤,后经驱赶白花狗返回被告陈某家,原告爷爷奶奶立即前往陈某家告知其狗咬人一事。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了血清疫苗,开支医疗费1800余元。
另查明,因赔偿事宜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曾就本案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6年7月以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求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后原告再次就该案争议事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虽辩称原告伤情并非其所饲养的狗咬伤,也未有证人亲眼所见原告系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但原告提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及证人张某证言,并且有证人彭某出庭作证,证实其亲眼所见被告陈某饲养的小白花狗将原告小军右小腿咬伤,故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达到了相应的民事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原告系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所致。被告陈某疏于安全管理,致其所饲养管理的狗将原告咬伤,依法应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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