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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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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可有 法律制裁难逃离
 更新时间:2018-5-15 9:29:53  点击数: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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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沈某假冒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被害人想在单位谋取工作心理进行诈骗,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17124日,被告人沈某冒充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以将被害人李某及王某的儿子安排到某单位工作为由,骗取李某及王某人民币各5万元。20171213日,被告人沈某又以在某地修路需要资金为由,骗取李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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