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私家车,沿遂平县玉带路由西向东行至富强路口转弯向北行驶至富强路南段停车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67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民谚无时无刻不在警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这不仅是对我们个人负责,对于家庭、社会都是一种负责的态度。当然遇到这种危险驾驶的事情,法律和社会也不会容忍,依法惩处没得商量。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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