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一起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致人轻伤案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家住遂平县的闫某,2008年8月10日因盗窃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15日因聚众斗殴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5日因吸毒被确山县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遂平县公安局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多次的案底带给闫某的不是改过自新,好好做人,而是变本加厉的猖狂。
2016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闫某载着钱某(另案处理)等人准备从遂平县城某酒吧处离开,因鸣笛与孙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闫某下车殴打孙某,被害人李某上前进行阻止,被告人闫某又持甩棍伙同他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并腰1—4椎体左侧横突及右侧颧骨骨折,后被告人闫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某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闫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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