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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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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不可取 法律不容获刑罚
 更新时间:2018-7-23 7:52:19  点击数: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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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他人财物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6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28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镇平县看守所,同年1月3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事情经过原来是这样的:2016年7月16日凌晨,陈某伙同李某(身份不明)预谋盗窃,到遂平县城廖某家,翻墙入室将廖某装有2000余元现金的挎包盗走,赃款伙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已将2000元赃款退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同案犯未到案,暂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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