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至2016年6月份,沈某利用境外网络聊天软件BBM先后与北京市海定区李某(另案处理)、天津市河西区赵某(已判刑)、霍尔果斯市刘某(另案处理)、安徽省石县秦某(另外处理)联系沟通后,通过以物流邮递的方式,向他们非法出售枪支。
先后向多人出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状物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状物五支,枪支消音器一支,枪支疑似物一支(后查明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鲁格”牌限量版小口径步枪一支但因未收到上游卖家提供的枪支所以未能向买家交付,另还有49件疑似枪支散件。其中部分金额已经达到3328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买卖枪支,且非法出售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六支(已超过五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沈某庭审中避重就轻,未能供述处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但其因非法买卖枪支曾受过行政处罚,有劣迹,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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