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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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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活动 触犯法律受到制裁
 更新时间:2018-8-22 15:38:55  点击数: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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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参加传销活动并宣传发展374人为下线案件,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殷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了深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该公司要求参加者缴纳300元购买某产品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被告人殷某加入公司后,通过微信及口头推介等方式积极宣传该传销组织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发展374人为下线。经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传销组织整个网络有75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会员账号391个。被告人殷某系该非法传销组织A轮功德主,共完成24次赠与,布施(即汇出资金)总额人民币94000元,完成受助23次,即收到资金人民币145800元,获利人民币51800元。本院审理期间,殷某亲属已代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1800元,并积极代为交纳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传销组织,为扩大传销组织而积极宣传、发展下线会员,且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已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文化传播公司以“布施”(投资)能获得回报、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等方式获利来引诱群众注册成会员,其模式复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殷某作为该公司的会员,为公司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会员,与公司负责人王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及其下线参与“排单”、“布施”的资金运作及返还获利等都是有王某的公司实施,被告人殷某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决定权,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殷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在非法传销组织系统中属A轮功德主,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7层,共发展下线会员391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传销组织的蔓延起到关键作用,依法属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遂根据被告人殷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传销活动对社会有巨大的危害,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注意,很多人都对传销深恶痛绝,但也有不少人还是对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在不经意间就被卷进去,深受其害,甚至进而祸害他人和社会。大部分的传销参与者,都无法像组织者宣称那样一夜暴富,更多的是散尽钱财,一贫如洗,甚至负债累累。最终不得不面临贫困,以及别人的频繁追债。很多人在传销财富梦破裂后,为了脱困和还债躲债,不得不远走他乡。一些老人和退休者,由于家财散尽,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有些传销参与者,一旦觉悟了,想要脱离苦海,很可能会遭到组织者囚禁、毒打等虐待,甚至可能会被组织者和同伙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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