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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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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男子5000块“*卖”自己的私家车却被判刑,咋回事?
 更新时间:2019-4-30 9:33:54  点击数: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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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000块*卖自己的私家车,一名男子却因此被判刑,这是咋回事?2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犯罪案,并当庭宣判,审判长为该院院长郭晓堃。

庭审:

不想还钱,他以5000块*卖了私家车

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郭小志(化名)向朋友郭大鹏(化名)借款72500元整,并签有借条。借款到期后,郭大鹏多次向郭小志催要该款,但却没有啥效果。随后,郭大鹏将郭小志告上法庭,索要这笔欠款。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郭小志偿还郭大鹏借款人民币72500元。郭小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随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只要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就可以。郭小志名下有车,但却在判决生效后,以5000元的低价将这款已抵押给郭大鹏的豫A068CA白色起亚轿车转让给李某某,并办理了过户,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为此,登封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小志这才服软,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案件结案,且取得了郭大鹏的谅解。

判决:

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笔并不复杂的欠款纠纷,持续6年,把自己作到被立案侦查,最后还是不得不还钱,这是图啥?而且,刑事犯罪惩戒的法律大幕一旦开启,即便在这个过程中还了欠款,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29日,登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小志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意义:

不但要履行判决义务,还付出应有代价

该案本属于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涉案标的也不大,但因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权威,有能力履行而采取低价转让财产等方法对抗执行,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不但要履行判决义务,而且还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应引以为戒。

据了解,庭审结束后,有两名旁听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一个履行了一万,一个履行了五万。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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