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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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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私车抢拽方向盘都可能构罪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
 更新时间:2019-5-5 9:01:51  点击数: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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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公交私车抢拽方向盘都可能构罪

  今年2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公安分局玉祁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抢夺大巴车方向盘。后经查,男子万某想要从离家更近的道口下车,多次要求司机停车未果,竟上手抢起了方向盘,当时车上还有数十名乘客。

  无独有偶,在无锡带孙子的杨某因老伴没能及时上车,就拉拽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及变速杆企图逼停公交车。万某和杨某可能都未曾想过这轻轻的一拽,就触犯了法律。

  短短一周内,在无锡锡山、宜兴等地发生多起乘客干扰车辆正常行驶的案件,均是一些可以用“说”的方式解决的琐碎小事,犯罪嫌疑人却都用“闹”的方式,将自己“闹”进了看守所,“闹”上了法庭。

  行为发生即罪名成立

  今年3月1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拉拽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及变速杆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而杨某也仅是因为老伴没能上车就将面临被判实刑的境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莹说。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该罪名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往往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锡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高一萌说。

  根据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亦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便是过失犯,情节较轻的,也有可能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样是今年3月,新吴区检察院也办理了一起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案件。“这起案件是发生在一辆私家轿车,但是事发地点在高架上,当时车流量很多。”该案承办检察官张斌说。

  据张斌介绍,犯罪嫌疑人在抢夺方向盘后,汽车撞上旁边正在行驶的车辆。“被撞车辆损失严重,且若是没有被撞车辆的阻挡,涉案车辆可能就会从高架上直接冲出去。”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以被告人林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检察官助理尹艳容表示,尽管事发车辆是私人轿车,但是被告人的行为依旧危害了绝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

  2018年10月,重庆万州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因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江,造成15人死亡。这一事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

  针对一段时间里多地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事件,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适用规则,遏制“车闹”行为,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万某乘坐的大巴车到达无锡时已是凌晨,当天还下了雨,在监控中可以看出路面很湿滑,车上还有数十名乘客。”万某抢夺大巴方向盘案的承办检察官、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兰说。

  让王海兰更加在意的是,尽管在凌晨,路面上仍有不少车辆,且以大型厢货车为主。“这些都是加重情节。”王海兰说。

  《指导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只要有了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王海兰表示,此案发生在春运期间行驶于高速公路的大巴车上,且犯罪嫌疑人万某还存在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情节。

  安全红线不可轻越

  “一站错过容易挽回,一生错过无法追悔。公共安全的红线不可随意越过,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惠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玉珏表示,对这类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依法惩治,并以案释法深入分析挖掘背后深层次原因,为减少直至杜绝此类“车闹”行为提供司法建议。

  就在近日,梁溪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公交上车殴打驾驶员的案件。“嫌疑人徐某目前已被批准逮捕。”梁溪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林理介绍,徐某因在上车过程中对驾驶员吉某产生不满,在车辆转弯时与吉某理论并用拳击打其右脸部。

  “幸好吉某及时停车,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发时,车上还有50多名乘客。”林理表示,民众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敢于挺身而出,坚决予以制止,还应及时报警求助,共同维护出行安全。

  对于乘客等人员阻止正在进行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此外,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要坚持弘扬社会正气,选择及时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见义勇为事例进行褒扬,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

  强化宣传教育迫在眉睫

  今年3月,宜兴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史瑞亦办理了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案件。

  “由于公交车改道,顾某原先想下车的站点不再停靠。为了抄近路,顾某就抢了方向盘想要强行停车。”史瑞说。

  近年来,新闻上时常能看到乘客因琐事纠纷对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墨菲定律说,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有些行为发生后,可能因为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家觉得没啥事,就不了了之,反而放纵了犯罪。”史瑞说。

  在何莹看来,此类案件不能一办了之。“近期类案频发说明了民众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认识不清,规则意识淡薄。”何莹说。她建议通过文字标语和语音广播的方式,在公交车上、公交站合处张贴及播放预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的法制宣传标语,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清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减少直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案件进展情况。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各种有效形式开展以案释法,选择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庭审直播,或者邀请专家学者、办案人员进行解读,阐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罗莎莎)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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