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儿童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西平县某幼儿园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0767.71元。
据悉,2019年4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某幼儿园滑梯上玩耍时摔伤,王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6767.71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IX(九)级伤残。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被告某幼儿园主动支付给原告父母16000元,但双方未就其余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王某某父亲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西平县某幼儿园辩称幼儿园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王某某所受伤害系其未经老师允许、不遵守游戏规则所致,但并未提供免责证据,其主张免责理由不能成立。遂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西平县某幼儿园赔偿原告王某某80767.71元。
该案审结后,魏诚慧法官提醒:幼儿园及学校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管理,和家长共同努力,为儿童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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