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法院楠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被告王某当场履行赔偿款4100元。 2021年3月21日,原告徐某的儿子张某与被告王某因建房排污之事发生争执而引起厮打,王某致徐某倒地受伤。公安部门对王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5月28日,徐某向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937元。 案件受理后,陈玲莉法官考虑到双方本是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为避免矛盾激化,庭前先行组织调解,原告的儿子张某称其母亲已七十多岁,被告将其打倒在地造成骨折,性质十分恶劣,被告称其没有殴打原告,原告是自己摔倒的,不同意赔偿损失。 因双方言辞激烈、各不相让,只能按期开庭。庭审中王某称其妻子在争执过程中亦受伤,且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应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进行折抵。看到王某的态度有所缓和,陈玲莉法官趁热打铁,反复做王某的工作,但其仅愿意赔偿2000元,与原告的期望值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 陈玲莉法官决定让双方的情绪暂时冷却一段时间,一周后,再次与原、被告联系,双方的态度已不再像之前那样冷淡强硬。为解开双方心结、彻底化解矛盾,陈法官邀请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庭,法官与民警合力,既从人情事故的角度进行精神抚慰,又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耐心细致的阐释,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出让步,案件以被告当场给付原告4100元画上圆满句号。至此,这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不厌其烦的调解深表感激。 法官后语: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个人生活幸福、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避免因小事而结怨、甚至对薄公堂,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妨碍;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克制、冷静,做到相互理解、相互谦让,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化解。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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