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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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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税收员帮企业骗取228万元税款 获刑5年
 更新时间:2014-7-2 20:15:22  点击数: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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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中秋、春节,某企业都会给税收员王玉书送上1000元好处费。他就为这点蝇头小利,差点让国家损失228万余元增值税退税款。昨日,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因滥用职权罪,王玉书二审被安阳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发前,王玉书在安阳县国家税务局铜冶分局工作,是一名税收管理员。2008年9月,王玉书开始担任安阳一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公司”)的税收专管员,负责该公司的纳税申报、日常巡查和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

    “给王玉书送钱后,他对公司的巡查次数减少,去了也是走走过场,每个月都能顺利退税。”据实业公司业务员史某称,从2009年中秋节至案发,每年中秋节和春节,他们都会给王玉书送1000元现金。

检察机关指控,因王玉书在检查中流于形式,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该实业公司采取虚报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手段,骗取增值税退税款22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损失22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安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玉书在为安阳某实业公司办理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徇私舞弊,在收受实业公司的好处费后,致使该公司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款228万余元,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    王玉书有期徒刑5年。

    王玉书认为量刑重不服,遂上诉。

    安阳市中院二审查明,在法院二审期间,某实业公司将欠缴税款全部上缴。二审法院认为,王玉书给国家造成228万余元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并且有徇私舞弊情节,原判已从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上已是最低量刑幅度,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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