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南阳市淅川县三名村官为了牟取利益,不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将本组的集体土地租赁给淅川县路政管理所使用,非法牟利65.8万元。昨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罚金5万元。
2013年6月份,村官党某、张某和李某三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淅川县金河镇蒿坪村浸水沟村民小组的15.5亩集体土地租赁给淅川县路政管理所使用,用于建设超限站。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每亩土地每年租金900元,已支付租金65.8万元。
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三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三被告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三被告系承包的集体土地后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对于三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党某、张某和李某三被告为获取个人利益,擅自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并超条件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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