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杜海江涉嫌诈骗案件,承办人审查该案后发现,该案另一个当事人刘传顺似乎和案件关系密切,纵观全部证据,却没有发现刘传顺的只言片语。经过审核所有证据,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杜海江后,案件承办人更加确认,该案另一名当事人刘传顺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件现有证据显示,杜海江欠刘传顺现金4万元无力偿还。杜海江分期付款购得的一辆挖掘机因不能正常付款被公司收回。杜海江前期尚欠公司35700元,若杜海江将款补齐,可以继续使用该车,并继续履行后期付款手续,到期后,公司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刘传顺在得知这个情况后,心生一计。他和杜海江商量,由刘传顺出资35700元从公司把车提出来继续使用。征得杜海江同意后,刘传顺出资和杜海江把钱交到了公司,挖掘机顺利被提出来后,刘传顺没有履行二人的约定,而是瞒着杜海江积极寻找购车人,意欲将该挖掘机出卖。联系上购车人后,刘传顺隐瞒该车系分期付款所得,谎称为全款购买,杜海江得知真相后,没有将实情说出,而是和刘传顺一唱一和,冒充父子关系,以手续在其媳妇儿处保管现在拿不到为由,骗取被害人刘宏波信任,得到卖车赃款现金9万元。刘传顺分得8万元,这样他认为杜海江便还清了欠他的那4万元欠款,他也收回了帮杜海江支付的35700元车款。刘传顺自以为聪明,却没想到已经触犯了法律。因该车后续未及时付款,车辆又被公司拖走,导致案发。
结合证据情况,承办人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2014年8月19日,刘传顺被抓获。2014年8月29日,新乡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传顺的决定。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传顺因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赃9万元,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编后
此案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环节实施的有效监督,不但使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遗漏的犯罪事实得到了及时查处,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质量,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时,严谨负责的精神和工作作风,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