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邢妮将一盆开水泼到被害人马朝身上,致马朝轻伤一级,后邢妮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已获马朝谅解。法院最终判决邢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4年10月5日早上7点多,张春花(被害人马朝之妻)与被告人邢妮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后被周围邻居拉开。8点多,马朝回家后得知此事,便前往邢妮店中询问情况,邢妮将刚烫完排骨的开水泼到马朝脸上、身上,致马朝全身多处烫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朝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邢妮积极悔罪,投案自首,一次性赔偿马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终获马朝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妮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邢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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