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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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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合伙盗窃高速公路施工设备受到法律制裁
 更新时间:2015-6-11 20:43:43  点击数: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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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秉恒报道 记者6月8日从尉氏县人民法院获悉,4名男子合伙盗窃高速公路施工设备,受到了法律制裁。经审判,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盗窃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

2014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高某、张某饮酒后回家,途经商登高速开封市境段工地时,见建筑工地无人看守,便商议将一台停放在高速路基上的铣刨机盗走变卖。随后,两人将该设备推下路基,因设备过重,无法抬到车运走,高某便打电话叫来另外两名被告人王某、李某帮忙,4名被告人合伙将铣刨机盗走。被告人高某、张某再次返回施工工地盗窃钢筋时被施工人员发现后逃跑。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高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王某投案自首。后经尉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铣刨机价值24266元。

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某、张某、王某、李某结伙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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