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收购赃物并予以销售的案件,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李某家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年满60岁,以收购赃物为业。经查,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赵某、陈某、高某、张某四人窜至遂平县境内,并于3月16日、3月18日、3月23日、3月29日、4月4日、4月5日、4月7日、4月8日、4月11日、4月27日、4月28日、5月20日分别盗割价值2736元、2850元、7692元、9103元、22181元、2591元、6565元、6322元、8796元、7812元、3250元。4856元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卖给李某。被告人李某多次予以收购,且赃物已全部被其销售。经鉴定,其收购的电缆线价值共计847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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