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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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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贩多次收购并销售盗窃电缆线被查判刑
 更新时间:2015-6-17 21:19:24  点击数: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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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收购赃物并予以销售的案件,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李某家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年满60岁,以收购赃物为业。经查,20133月至5月期间,赵某、陈某、高某、张某四人窜至遂平县境内,并于316日、318日、323日、329日、44日、45日、47日、48日、411日、427日、428日、520日分别盗割价值2736元、2850元、7692元、9103元、22181元、2591元、6565元、6322元、8796元、7812元、3250元。4856元的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卖给李某。被告人李某多次予以收购,且赃物已全部被其销售。经鉴定,其收购的电缆线价值共计847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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