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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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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市窃手机 涉嫌盗窃被判罚
 更新时间:2015-7-27 17:44:24  点击数: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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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中尾随他人窃取手机,却被巡警抓获,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手机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20155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光山县北向店乡街道集市,在集市人流中先后跟随村民王某、张某某身后,窃取二人小米3、小米H3手机各一部。被告人窃取手机后,在准备关闭手机时被北向店乡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价值1820元。案发后,二部手机均经公安机关退还给被害人。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及时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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