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事情发生在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夏某某三人合伙在光山县文殊乡某村租用程某甲的房子开设赌场,经常组织一、二十人用扑克牌或骨牌推牌九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光山法院审理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夏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均属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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