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交通肇事,作虚假证明包庇罪犯,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包庇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乘坐张某乙(已判刑)无证驾驶货车沿光山县司马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宾馆门前路段时,将被害人方某撞倒,张某乙驾车逃逸,同年9月2日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张某丙(张某乙之父,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作虚假证明证实系张某丙驾驶车辆肇事,以包庇张某乙。因涉嫌犯包庇罪,2014年12月17日张某甲经网上追逃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帮助张某乙逃避法律追究,妨害司法,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甲初次到公安机关作证作虚假陈述,后因本案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抓获到案,依法不能构成自首。综上,根据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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