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袁某某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某号牌货车沿省道2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光山县泼陂河镇某小学门前路段,与前方行人王某某、苏某某夫妻二人相撞,致被害人苏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光山县交警队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苏某某无责任。次日,袁某某主动到县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悔罪,且认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未能及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自己的肇事行为给被害人的亲属带来悲痛,自己有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庭审结束后,其突然跪地向被害人的亲属磕了三个响头,请求原谅。最终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苏某某、王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袁某某赔偿二被害人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80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袁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袁某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对袁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的谅解,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周红霞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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