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军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玉皇庙乡至庙湾镇公路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张军本人受伤,发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4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军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刑罚,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张军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平舆县人民法院 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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