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5年12月16日,牧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天亮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王天亮因非法入侵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王天亮只身一人来到新乡,由于没有固定收入,闲来无事便打算自学开锁技能,欲以行
窃来养活自己。2015年7月27日1时许,王天亮来到了事先踩好点的新乡市某小区,用锡纸、模具等工具将被害人王某的房门打开,在巡视房间一圈之后,发现屋里的东西既不好拿,也不值钱,无奈之下,王天亮决定拿走本书看看,也算对得起自己的辛苦。未曾想,当王天亮准备离开小区时,被巡逻民警逮了个正着。经鉴定,被盗图书价值人民币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亮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尽管盗窃数额较小,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文中人名为化名)。(李九宾刘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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