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交通事故各项费用,逃避风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民事纠纷也变成刑事案件,2015年12月3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有能力履行而长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最终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
2007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三轮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受伤。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遂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各项费用34010.25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且拒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经遂平县人民法院两次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长期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其法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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