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骑摩托路过路口见到停在路边的车内放着挎包,两名被告人见财起意,趁人不备砸开车窗拿走挎包,6月3日,两名被告人依法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0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铃木牌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范蠡路与邓禹路交*口南二十米处,发现被害人王某停在此处的豫R-×××××号轿车副驾驶放一黑色挎包,遂心生歹念,吴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将车玻璃砸破,将黑色挎包盗走后,由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带其离开现场。后二人行至南阳市李宁体育馆北河边处,将被盗黑色挎包内一部黑色sgh999型号手机及一枚独山玉观音挂件及几元零钱拿走,后将黑色挎包扔进白河中销毁。后二人将所得物品卖出得款40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300元,被盗独玉挂件价值为100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13300元。
法院另查明,吴某某与李某某都有因盗窃被判刑的前科。吴某某还曾因涉嫌吸毒被公安部门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生俊东 周勤 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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