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家银)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在对胡某涉嫌交通肇事上诉案进行阅卷同步评查时发现,认定胡某交通肇事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随后该院决定对案件进行抗诉,并指定办理此案的固始县检察院变更罪名起诉。最终,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信阳市检察院的二审阅卷同步评查机制。
2014年10月11日,胡某驾驶大货车沿沪陕高速路行驶至豫皖收费站时,交警孙某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并在车前引导胡某靠右停车接受检查,胡某通过取卡通道后急打方向并突然加速,将孙某剐倒并将其碾轧致死。经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随后,胡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信阳市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二审阅卷中发现,胡某在驾驶机动车逃避车辆检查时,明知孙某在车前指引停车,仍猛打方向加速强行启动车辆,在孙某被剐倒后又不顾孙某安全强行通过,最终使孙某被碾轧身亡,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该院决定对此案进行抗诉,并指令固始县检察院变更罪名起诉。前不久,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信阳市检察院经过对近年来办理的二审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在案件一审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的情况,使得一些上诉、抗诉案件出现瑕疵。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5月,该院制定了《关于二审阅卷同步评查起诉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决定对受理的二审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全面评查,通过评查、监督、考核和指导,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办案规范、文书制作和出庭记录、卷宗装订和立卷归档五个方面进行全方面评查,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该机制实施以来,信阳市检察院已对受理的203件二审案件进行了全面评查,并逐案撰写了个案评查报告,将评查出的问题向承办单位、承办人进行了反馈。通过逐案评查、常态评查、定期通报等手段,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规范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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