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欠钱不还被判刑,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积极主动筹钱,得到申请人的谅解。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拒执罪,但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履行义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5月21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遂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8242元。判决生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赵某未主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人李某申请法院执行,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后,并于2014年10月15日向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赵某仍拒不执行,2014年12月31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向赵某送达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赵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现金2000元,剩余款项拒绝赔偿,2016年2月4日因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被遂平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经查明,赵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主动与申请人李某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人对赵某的谅解,申请人请求对赵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的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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