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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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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执结两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6-7 18:21:37  点击数: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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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书却引来两起执行案。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两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昔时的夫妻相互之间既是申请人,又是被执行人。

1993131日,廖某与第一任妻子婚后出资9828.21元购买了单位住房一套。同年7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1994216日,廖某与徐某在民政所登记结婚。199412月,廖某办理了登记在廖某名下的房改房产证(个人70%,单位30%)。199912月,廖某、徐某以双方工龄作抵房改售房比例20%,补足房改售房10%比例的价款,购买了该房屋30%的产权,并于2000511日办理了房产证。2008年,徐某到罗山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廖某离婚,罗山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因廖某下落不明,对双方共有部分的财产没有处理。20161118日,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住房价值225804元。2016616日,廖某以身患严重心脏病,急需变卖房屋筹集医疗费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住房归廖某所有。

20161215日,罗山县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廖某所有,徐某限期搬出该房屋,同时,廖某支付徐某房屋分割款33870.6元。

判决生效后,廖某、徐某都未履行判决义务。随后,双方相继到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两案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将两案合并执行。在向廖某、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时,执行局承办法官言明了拒不执行的后果,以及下一步将要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按照判决内容支付了房屋分割款,徐某随即搬出了该住房,两案得以执结。

 

 

作者:刘俊  王雷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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