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体商户不按正常渠道购进盐产品并进行销售的案件,最终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2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的价格从来源不明的非正规渠道购进200余件盐产品,销售了约50余件。2016年3月30日,遂平县盐业管理局盐政稽查大队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违法销售盐产品,遂对其所销售的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取证,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含碘。市民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磊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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