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4年7月8日20时许,沈某(已判刑)因琐事与陈某、李某在遂平县县城某饭店门口发生吵骂。后沈某纠集被告人樊某某等人,同陈某、李某等人发生殴斗,造成陈某、李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陈某、李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樊某某等人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李某等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樊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樊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但其所起作用相对于沈某相对较小,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樊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遂平法院根据被告人樊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大小、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樊某当庭认罪伏法并真诚悔过、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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