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酒后闹事,警察出警后,刘某不仅没有收敛,还借酒闹事,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最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刘某悔恨不已。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焦庄乡某街道酒后闹事,西平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依法出警进行处置,但刘某拒不配合,并对执行公务的民警实施暴力殴打。后刘某又到焦庄派出所大门口阻拦警车、烧冥币、辱骂民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焦庄派出所民警依法将闹事的刘某传唤至所内办案区讯问室内,刘某又将该讯问室内桌子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屏和一台打印机拽到地上,并用脚跺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毁坏电脑屏、打印机价值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事后赔偿相关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袭警罪单独入刑,并将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法律尊严不容挑战,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亵渎。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者,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广大群众要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共同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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