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在其位谋其职。当自己身处高位,不想着为公司谋福利,反而一心钻营,只想从公司身上薅羊毛,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例,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后股权几经变更,到2019年3月,翟某明知该公司存在股权纠纷,依然选择从田某手中接手该公司,并指定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翟某私自将公司商铺所有权变更,将房屋租赁收入归为己有。后又介绍胡某进入该公司工作,与其共谋,虚构、夸大该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地下车库改造支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共计5034480元。2021年9月被西平县公安局抓获,后翟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作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职场之中,一旦跟利益有了牵扯,人性就逐渐走向扭曲,而为了所谓的更高利益,所谓的“财务自由”,很多人把控不住自己,以身涉险,最终走向万劫不复之地。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应得的财产千万不要随便伸手,伸手必被抓。要切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将底线常刻心中,杜绝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西平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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