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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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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无法无天(调查)
 更新时间:2012-5-12 15:29:12  点击数: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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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反映:

 

    省委书记的话不听 劳动保障部的批示不落实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此对待农民工投诉

 

    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说:视农民工的投诉如儿戏接投诉三年多仍没有处理结果。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如此对待农民工的投诉是行政不作为 ,涉嫌渎职。

 

    河南经济与法制编辑部

 

    我叫董丽,女,现年51岁,系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联系电话 13526536171

 

    今怀着极其悲伤和绝望的心情去信反映,我为讨回被浙江省广扬建设集团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而向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三年多也没解决的遭遇。三年多时间,我为要回这几十名民工的几十万血汗钱,可以说是经历了像唐僧取经一样的九九八十一难,自今分文没要回,省委书记的话,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成耳旁风,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批示他们视为一纸空文,有一次我拿着劳动保障部的批文问他们为何不执行时,一名工作人员恼羞成怒的说,别说是劳动保障部的批示,就是温家宝的批示也不行,这一块还得我们说了算。

 

    具体事实如下:

 

    2007年年初,浙江广扬总公司(老总赵国扬13606704498)郑州分公司在郑州市鑫苑中央花园西区3号楼建设时,我组织了几十名民工承包了该工地楼房的室内装修、楼顶防水、内墙粉刷等工程。当时讲好的是先干活、后发工资。完工后不履行承诺,不按当时讲的给我们工钱,一直到年底工程结束,共欠我们几十个农民工工资489800元,(包括老账67882.63元,合同内的180495.00元,另外接替其他班组干的241422元,该三项欠款共计489800元均有据可查)不给兑现,没办法,我先后把自己的房子等家产变卖垫付部分工资好让民工回家过年。

 

    可到过完春节,再去找该公司郑州分公司要帐时,他们已经跑回浙江省杭州市了。我为要回农民工的血汗钱,就去国家劳动保障部反映,不久批转到浙江省杭州市,我就跟着到杭州市,杭州劳动部门的人说,我们的人跑回杭州,可钱没跑回来,广扬公司的人在你们河南搞建设给你们交的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都结束了 ,到现在你们农民工还没拿到工钱,你们河南也太腐败了吧,你回去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我们发个公函证明有这个事,我们给你解决。然而我回到河南,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说明此事,可他们无论如何都不给发这个公函,不仅如此,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还还借着我的投诉和欠民工工资的单位拉关系、套近乎。

 

    去年春节前,我在省信访局见到省委书记卢展工,卢书记了解了我的情况后当场表态说,农民工的问题一定要解决,不能让他们再去北京上访要工钱了,这样太丢河南的人了。

 

    可后来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向卢书记汇报说我的证据不足,卢书记当场说道,证据不足这很正常,因为他们都是下苦力的人,不是专业搞证据的。

 

    对卢书记的责问,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不仅不听,反而于2011年2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下发了“郑东人社监不受字(2011)第001号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接到这个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我气的几天都吃不下饭,接着我又对该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进行申诉,结果该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很快被省劳动保障厅撤销。

 

    2011年8月,我再次来到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他们啥也没说就又从新受理了我的投诉,按照他们的要求我一一将所有材料备齐,他们说在五个工作日给我答复,心想这回可有希望了,可没想到又让我空幻一场,一直等到现在,也不知过了多少个五个工作日了,一点消息都没有,我再次去咨询,他们仍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办理。

 

    几年来,我为要回我们农民工的血汗钱,眼泪哭干了,腿也累细了,不仅没要回,还气得、得了一身的病。万般无奈,特向新闻媒体反映我的遭遇,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

 

    反映人,董丽

 

    2011年10月16日

 

    我部收到署名董丽的农民工来信后迅速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蔡队长联系,来求证事实真相,几天后我们收到相关情况说明。

 

    关于董丽拖欠工资事件的情况说明

 

    一、董丽上访事件基本情况

 

    董丽,女,1961年4月生,信阳市息县人,其自述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组织部分民工在郑东新区鑫苑中央花园项目从事部分外墙涂料、室内批灰工程。

 

    鑫苑中央花园项目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通泰路交*口,业主单位是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是浙江广扬公司。该项目于2006年2月16日开工,2007年9月15日竣工,2008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备案,目前居民已经入住。

 

    该项目已竣工2年多,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从未接到过董丽的任何投诉。浙江广扬公司将外墙涂料、室内批灰工程分包给李树超,李树超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董丽,但董丽称其与李树超合同内的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

 

    二.人员情况

 

    赵祖:浙江广扬公司郑州分公司老总,该项目负责人;

 

    杜锦炜、雷显桥:浙江广扬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

 

    李树超:包工头,与浙江广扬公司项目部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承包该项目外墙涂料、室内墙面天棚批灰工程及与之相关的分项工程的。

 

    董丽:跟着李树超干活的班组长,干的是外墙、楼梯间批白以及三防水、踢脚线等工程。

 

    金宜武:跟着李树超干活的工人,干的是过道粉刷工程。

 

    三.证据笔录

 

    按照要求,董丽提供了“任务单”、收尾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的复印件;浙江广扬公司负责人赵祖提供了工资款支付凭证材料。我局先后对赵祖、董丽、雷显桥、金宜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通过笔录和双方提供的材料,不能认定浙江广扬公司拖欠董丽工资。

 

    四、调查情况

 

    2010年3月29日,东区信访办收到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董丽向国家信访局投诉件,我大队迅即主动与董丽联系调查落实有关情况。据董丽称,与大包工头李树超之间所有工程款含工资已全部结清,但浙江广扬公司赵总亲自安排其实施的“最后收尾的全活的工钱分文未付”。董丽提供其称为鑫苑中央花园项目负责人杜锦伟出具的任务单作为工程实施和计量的依据,据此,董丽提出按照任务单,由浙江广扬公司向其支付“最后收尾的全活的工程款”180049.52元(含30名农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在此之前,郑东新区从未接到过董丽的任何投诉。

 

    据浙江广扬公司郑州分公司总经理赵祖介绍,广扬公司已和承包人李树超结清工资,董丽的剩余工资在广扬公司的监督下,由李树超支付完毕。如果董丽能够提供广扬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证据,广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据浙江广扬公司鑫苑中央花园项目部现场主管雷显桥介绍,董丽提供的所谓的“任务单”其实是确保工期按时完成的一种方式,且当时广扬公司是对着李树超采取的方式,董丽在场,不能作为董丽讨要劳务费的依据。

 

    五、协调处理情况

 

    按照要求,董丽提供了干活的“任务单”、收尾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的复印件;赵祖提供了工资款支付凭证材料。我大队先后对赵祖、董丽等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笔录和双方提供的材料,不能认定浙江广扬公司拖欠董丽劳务费。但是东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于2010年4月8日、5月20日、7月12日、8月10日和11月29日,先后组织召开了5次专题协调会,因董丽始终不能提供出有效的证据证明淅江广扬公司拖欠其劳务费,而公司又不承认拖欠其工资,存在争议。期间,因董丽生活困难、身体不好,通过东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和东区信访办协调,浙江广扬公司负责人赵祖同意拿出3万元做为人道主义援助付给董丽,但董丽当时同意,次日即反悔,使得此事没有解决。

 

    由于该项目早在2008年6月就已竣工交房,浙江广扬公司项目部已解散,公司主要负责人赵祖已返回浙江,调查取证困难,为妥善解决此事,郑东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分别向市信访局、市人社局主要领导及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处、信访处专题进行了书面报告。2011年1月,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处专程到东区听取情况汇报,根据目前所掌握证据材料提出,由市人社局向董丽出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2011年2月1日,董丽到省信访局上访,省委卢书记接访。按照省委卢展工书记的指示及市长赵建才的批示,郑东新区管委会已于当天中午先行垫付人民币8万元,作为人道主义援助给付信访人董丽,董丽表示满意,并当场写下保证书,称“会继续寻找证据,若两年内找不到有效证据,自愿放弃。”随后于当天下午返乡过年。

 

    2月22日,按程序经市人社局审批盖章后,多次通知董丽前来领取《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但其一直不来。目前,董丽一事因数次要求其补正证据材料,其都不能举证,劳动保障监察已无法受理。3月9日,我大队继续电话通知其前来领取决定书,但董丽称,不来我大队,决定书对她不利,她要去找赵市长。之后,经过多次联系,董丽均不来领取决定书,最终3月16日,我大队来到市委门口见到董丽,并交给了董丽决定书。

 

    六、定性结论

 

    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一是双方存在争议,董丽述称浙江广扬欠其收尾工程费用18万元,浙江广扬公司否认拖欠,董丽又不能够提供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工资,且董丽务工时间为2007年9月以前,距今已超过2年,调查取证困难,且董丽称劳务费中还包含材料费,应属于经济纠纷问题。二是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受市人社局委托执法,现市人社局按照程序给董丽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下一步在董丽没有举证出有效证据之前,我大队不能再受理董丽的投诉,否则就是违反规定,超越委托权限。

 

    2、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多次组织协调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到董丽现生活困难、身体不好,人劳局多次组织管委会建设环保局、信访稳定办等相关部门,召开行政协调会,并实行了项目联动,在此事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浙江广扬公司在东区另一项目上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0万元暂不予退还。

 

    3、进行了救助。按照省委卢展工书记的指示及市长赵建才的批示,郑东新区管委会已于2011年2月1日中午先行垫付人民币8万元,作为人道主义援助给付董丽,并考虑到年前带着现金不安全,在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局长李汉志的安排下,由我大队和信访办工作人员陪同下,为董丽在银行现场办理银行卡,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卡交付董丽,并反复叮嘱注意安全。

 

    七、建议措施

 

    根据上述情况,双方存在巨大争议。董丽述称浙江广扬欠其收尾工程费用18万元,浙江广扬公司否认拖欠,董丽又不能够提供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工资,且董丽务工时间为2007年9月以前,距今已超过2年,调查取证困难。上述情况均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且董丽称劳务费中还包含材料费,应属于经济纠纷问题。

 

    鉴于此案件是由国家信访局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转办,我局建议:

 

    1.因董丽重复上访但无有效证据,现生活困难、身体不好,由东区信访办协调浙江广扬公司拿出部分资金做为人道援助支付给董丽;

 

    2.实行项目联动,在此案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浙江广扬公司在郑州市范围内其他项目上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暂不予退还;

 

    3.告知董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郑东新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针对该回函,我们再次联系到反映人董丽和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

 

    董丽看了该回函后说,该回函只说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一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咋弄虚作假,咋和欠我们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套近乎拉关系只字不提,我的工资之所以拖欠几年不解决,与他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很大关系,他们口口声声说我没证据,我有施工任务单,最后结算的余额,还有公司负责施工人员核实工程量的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是不认可,总是替欠我工钱的单位说话,我都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看了该回函后说,不管他们怎样辩解,怎样为自己解脱,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对董丽投诉这件事,他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的。一会说时效问题,一会又说超出其职责范围等,这些说法完全是站不着脚的,具体理由是,1,法律法规方面,他们之前以务工时间为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距今已超过两年。和经我局多次告知你补正有关证明材料,但始终不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拖欠其工资,这两条理由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很快被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豫人社复议【2011】17号文件”将其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撤销。2,政策方面,关于三农问题,国家非常重视,接连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远的不说,就说国家设立劳动保障这个机构是干啥的,不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不解决农民工的问题不是行政不作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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