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玉刚 郭良富) 2012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岔区看守所里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子高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贾妻的外甥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1342元。
长期在黑龙江省萝北县承包土地的贾子高,于1996年元旦回到久别的位于伊春市某区的家,原本应当让久别的夫妻喜上眉梢,而却让贾子高高兴不起来的是女儿告诉他,王志总在晚间来他家与贾妻神神秘秘的。贾子高对妻的不忠开始是半信半疑,也向妻子质问过,妻子死活没有承认。几天后,贾子高的妹妹对贾子高说:我看见过王志与我嫂子在道上肩并肩地走路,感觉挺亲密的。1月16日,贾子高再次对妻子逼问“与王志是否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贾妻不承认,两人就此吵起来,双方都动怒了。贾妻子心中自感愧对丈夫,便到灶房拿一把尖刀攮了自己肚子一刀。贾子高将妻子送到医院治疗。
2月29日18时左右,王志与妻子到贾子高家看望贾妻。贾子高将王志拦在门外,两人就吵起来并厮打在一起,被王妻拉开。贾妻的外甥听到吵架声,拿一把锤子砸王志、王妻头部,贾子高在外面拿一把斧子朝王志头部砍去,王妻扑上来抢斧子,贾子高把王妻拐倒地上,又砍了王志两三斧子,王志当场死亡。贾子高转过看到王妻躺在地上,脖子流血,又朝王妻头部砍了数下,至王妻当场死亡。贾子高拎斧子要欲逃跑时,一抬头看见家里东炕上躺着不能自理的弟弟,今后无人照顾,便拿起斧子又来贾弟居住的房间,照躺在炕上的贾弟头部砍了二下,至其当场死亡。后二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王志、王妻、贾弟均系被他人用刃器砍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贾妻的外甥在山东省某地被抓获;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贾子高在河北省某县被抓获。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合理部分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613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子高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王志有不正当关系,伙同被告人贾妻的外甥与来其家中看望贾妻的王志、王妻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贾妻的外甥先用铁锤打被害人王志、王妻头部及身上。被告人贾子高便持斧子猛砍二被害人头部数下,将二被害人当场砍死,被告人贾子高看到躺在炕上患有疾病的贾弟,认为自己逃跑后,其弟无人照顾,便产生杀死其弟之念,便用斧子砍击其头部,将贾弟当场砍死。被告人贾子高伙同被告人贾妻的外甥杀死被害人王志、王妻又杀死自己的亲弟弟,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严惩。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的辩护观点成立,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民事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其合理部分依法判决。根据被告人贾子高、贾妻的外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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