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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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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脑瘤夫提出离婚 法院调解男方支付女方8万
 更新时间:2014-3-18 19:20:42  点击数: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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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刘晓华被诊断为脑瘤(胶质瘤),丈夫田和民及其家人在为刘晓华做完手术后,就把其送回娘家,并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晓华离婚。

2014年1月,男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晓华离婚。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受刘晓华委托后,首先,帮助刘晓华及其母亲李某认真分析了双方当时的实际情况。李某说,女儿被送回娘家后,男方全家外出打工,对女儿的生活和治疗不管不问。由于女儿父亲早就去世,她又没有收入,女儿的医疗费和生活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如果离婚,女方的生活将没有保障。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考虑到李某的担忧和男女双方感情确实无法继续,故提出反诉,要求男方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但由于女方及其家人经济拮据,都是在小诊所为女方治疗,无法开具正式票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认定,最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建议通过调解为女方争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帮助款。

2014年2月27日上午开庭时,双方情绪激动,僵持不下。鉴于这种情况,法庭将双方分开,分别做调解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往返于双方之间,一边给男方讲遗弃的严重性,一边综合男方具体的家庭情况,建议女方在合理范围内要求经济补偿款。经过多方面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款8万元。法律援助中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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