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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打黑成“黑打” 获嘉法院判决遭质疑
 更新时间:2014-7-9 21:08:50  点击数: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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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调查

  2014年7月5日,本网人员带着疑问来到河南省获嘉县进行实地走访,在获嘉县县城认识和不认识职保军的人都说,“这是个冤案啊”就连出租车司机都说职保军是被冤枉的。本网人员就职保军所犯下案件的当事人和目击群众进行了走访。

  维护自己工厂合法权益,被当做黑社会

  职保军,男,现年42岁,农民,河南省获嘉县城关镇四街村村民;2004年5月,职保军与四街村委会签订了老线材厂承包合同,实际写成了2004年1月1日,也就是从该时间开始缴纳承包费,而且该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是经村委干部研究同意的。职华盈所证职保军对其威胁是伪证,因为职华盈本人与职保军竞选村长时发生了矛盾,才进行报复,职保军承包经营后,郭清廉组织人员于2004年6月7日(有报警记录为证)前去老线材厂阻挠职保军的正常经营,职保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才叫刘杰等人进行阻止,后经公安干警劝说,郭清廉等人才肯离去,而获嘉县法院的判决书则不顾客观事实,却认定是职保军“吓”走了郭清廉等人,而后与职华盈私下签订合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此认定职保军合法的经营承包权是“黑社会”的经济支撑。维护自己工厂的合法权益,自己的丈夫职保军怎么就成了黑社会了呢?买素兰对此非常不解。

  化解社会矛盾也涉黑?

  2005年春天,获嘉县照镜镇后李村村民王焕森中标本村砖厂承包权后,原承包人陈在辉拒不交出砖厂,王焕森找了职保军去协调,协调中间也没有出现不合法行为(陈在辉的证言可证明这一点),后来经后李村村委调节陈在辉把砖厂交给王焕森,这本来就是一种伸张正义,化解矛盾,也是当今社会构建和谐的需要,但获嘉县法院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认定职保军等人威胁陈在辉后才将砖厂交予王焕森,莫非化解社会矛盾也算是犯罪,涉黑????

  超过追诉时效及重复处罚的“故意伤害罪”

  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2日,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害人吕世海和职保军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吕世海也获得赔偿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撤回控告不在追究职保军的任何责任,案件已经结案,且该案距今已十年,也过了追诉时效。第二起“故意伤害”发生在2009年,该案受害人也获得了赔偿,法院也已作出了生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不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做出不同判决,不应该再重复处罚。

  维护村民利益的“寻衅滋事罪”

  2006年9月18日发生在位庄乡马营村,因郭逢涛的司机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进行打架,该案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特征,何况职保军没有殴打他人更不能定罪量刑。

  2009年6月18日发生在太山乡大张卜村打架之事,职保军事先事后都不知情,难道这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4月4日在获嘉县大酒店打架之事,庭审查明是因为罗树灿盗用四街村委的变压器拒交电费引起的,职保军为了维护村委利益不受损失行为过激,但案发后又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在先,难道这也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

  获嘉县人民医院综合楼承包方,施工运料时轧坏了四街村自己出资修的路和下水道,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和出行,为此村委会研究后让工程承包费给予赔偿,虽然是以“管理费”的名誉给村委的但实际上是承包方对四街村委的赔偿,根本够不上犯罪,莫非我们出资修的道路和下水道被轧坏,不该得到相应赔偿?得到的赔偿就等于犯罪?

  一事二罚“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7年2月职保军等人非法入住宅罪,已由公安机关作出了处罚,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公安机关已经结案,难道还得再追究职保军的刑事责任?刑事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去哪了?

  调解帮助讨要工资也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7年1月份,南关浴池拖欠刘贞祥工资不给还将其痛打一顿,刘贞祥随后叫弟弟刘杰帮讨个公道说法,职保军参与了协调。在这起拖欠工资的纠纷中职保军并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也没有参加他人去南关浴池堵门,吵闹行为,只是到现场进行调解,后经公安干警也到场,并到城关派出所后刘贞祥拿回工资。如果调解该事件也是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公安干警是否也要受到处罚?

  别人强迫交易罪 法院硬栽赃于职保军

  案件人物王东,徐麦叶(王东之妻)给刘晓梅,谢书相两家面粉店供应面粉从中获利7000元之事,职保军完全不知道更没有参与,王东,徐麦叶二人的行为显然与之保军没有任何关系,而刘晓梅,谢书相二人也根本不认识职保军是何许人,为何获嘉县法院裁决书上认定职保军犯强迫交易罪并处以刑罚?别人犯法法院为何要硬栽赃于与此不相干的局外人职保军呢?

  维护集体利益,村委支付赔偿款岂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012年4月获嘉县大酒店发生打架事件后,四街村委认为职保军等人是因为罗树灿侵犯了村里的集体利益才发生的冲突,造成了对方伤害,为此村委赔偿了被伤害人罗树灿35200元人民币,赔偿款由村里支付合情合理,此款职保军没有侵占,同时该款的两次支取都是有职保全、贾君二人支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款是职保军占为己有。判决书仅凭职保军的“口供”,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认定职保军构成侵占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据当地商户和一些外来生意人介绍,获嘉县这起特大涉黑案件在调查取证初期,公安机关曾在县城各区域调查、收集职保军等人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等信息,但是没有一家商户受到过职保军等人的欺负,甚至很多人都不认识这个人。而几百名群众的联名状力保的职保军怎么就成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大恶人了呢?

  据涉案人员介绍,公安机关的人让你说啥你就得说啥,若所回答的问题达不到他们满意的,轻者张口就骂,重者伸手就打或体罚一蹲就是几个小时不让站也不让坐,一问就是十几个小时,中间不让喝水也不让吃饭直到警方写啥是啥,只管签字就行。

  “打黑”成了“黑打”

  这21人中王东和徐麦叶是夫妻关系,职保军和职保全是兄弟关系,张继成和张广孝是父子关系(张广孝还未成年),李建庄是一位年过60的心脏病老人,徐海斌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员(入狱8个月后无罪释放),而有些仅仅是因为打了一个电话或做了一件自己本职工作份内的事的人,就被检查机关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至法院。

  职保军、刘杰等人的行为或基于民间琐事、协调邻里纠纷、维护集体及个人利益,其中部分事件还为当地群众津津乐道(几百名群众的联名请求)。不难看出,这些事情都是临时起意,而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所谓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有特殊的起因,都是各自独立的单一事件,相互之间没有合理的联系性,就算是“犯罪”,这些“犯罪”也仅仅是数量上的简单叠加,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4年1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新刑三终字第20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3项、第227条第3项、第5项之规定: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及裁定,案件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既然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进行了终审裁定,为何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再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职保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个月以内获嘉县法院就该重审,新乡市中级法院发回获嘉县法院重审时间已达半年之久,为何迟迟不审?获嘉县法院的做法令人不解?法官在裁决问题、认定事实性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法律是限制一切侵害他人利益的准绳;是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准则;是正本清源,荡涤污泥浊水的清洁剂。法官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社会的平等、和谐、稳定,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罚。望新乡市获嘉县法院的一些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判决,不要使法律失去了尊严;社会失去了公平、公正、平等、和谐与稳定。

  获嘉县“黑”打的行为,给受害者家属精神和心灵上都带来了巨大的无尽的难以抚平的伤害.获嘉县法院认定职保军等人犯黑社会等各项罪名的判决行为,显然有枉法裁判的嫌疑, 希望此案重新审理时,获嘉县人民法院不要闭门造车,应深入实地,调查核实真实情况,听取民意,还事实一个真相!并希望上级有关单位督促有关部门公正执法,相信国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相信职保军等人一定会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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