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女子李某,把自己5岁的儿子投进井内,致使孩子溺亡。由于李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是在发病期间杀死儿子,检察机关以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强制医疗。4月17日,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判决对李某强制医疗。
2014年10月9日中午,李某来到幼儿园,告诉老师家中有事要接走儿子小豪,之后就带着儿子从幼儿园离开了。但是李某并没有带小豪回家,而是直接把小豪带到村头的机井旁,把儿子扔了下去。
事后李某回到家中告诉自己的父亲,她把小豪扔井里了。想到自己女儿的精神和正常人不一样,李某的父亲喊着家人,赶紧往村头的井边去,路上他还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等公安机关把小豪打捞出来的时候,小豪已经没有了呼吸。
在公安机关,李某对此事供认不讳。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患有精神分裂症,暂无受审能力,而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检察机关以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强制医疗。4月17日,许昌县法院判决对李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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