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郝亮在放火烧山时由于风大未能及时控制火势,以致引燃了附近周富贵养鸡场的厂房及室内物品,造成火灾。4月2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郝亮赔偿周富贵经济损失10.5万元。
2014年3月9日下午,村民郝亮在周富贵养鸡场附近燃烧可燃物,由于未能及时控制火势,引燃养鸡场的厂房及室内物品,造成火灾。同年3月20日,罗山县公安消防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原因为郝亮点燃养鸡场东侧野生植物后,未能及时控制火势,以致引燃养鸡场的厂房及室内物品等可点燃物蔓延成灾。同年4月18日,周富贵委托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相关损失进行了认证。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经过现场勘察并结合周富贵提供的损失清单,于2014年5月27日,对周富贵被烧毁的养鸡场厂房及室内养鸡用的设施进行了认证,认证价格为10.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郝亮在原告周富贵养鸡场附近点燃可燃物后,未能及时控制火势,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将养鸡场的厂房及室内物品烧损,有罗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佐证,事实清楚。被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有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火灾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原告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5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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