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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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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法院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治方式
 更新时间:2015-12-22 19:27:01  点击数: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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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发生,必须从源头做起,并及时向区建设局、劳动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是加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证书,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垫资施工,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的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按照要求备案的用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是加大惩戒力度,制裁拖欠行为。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严格市场准入,参与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出示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监管,组织专门人员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工资拖欠行为。实行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再视情况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或向分包企业追讨。加大综合惩戒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予以限制。二是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由省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法院、劳动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司法、工会、信访等单位参加的清理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舆论宣传等手段,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强化落实,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针对目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覆盖面窄且不健全的状况。要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覆盖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四小企业”等领域。畅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渠道,对保障金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控,切实发挥保障金的应急及约束作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五是创新机制,构建信用评价信息网络。对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程序和制度情况,承包发包交易情况,以及参建各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纳入信息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环节实行奖优罚劣。在企业资质年检时,要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开信用等级评价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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