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并联合公安巡特警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腾退案,县电视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应邀参与见证执行。
2015年1月,罗山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审结了蔡某诉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争议房屋,并交付给原告蔡某。王某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因王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6月,蔡某向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张贴迁出公告后,王某仍拒不履行,罗山县法院遂依法强制执行。
经过二个多小时的努力,执行干警将王某放置在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搬至为王某提前租赁的周转房屋内,并将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蔡某。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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