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河南大有能源(600403,股吧)一科长国有人员失职罪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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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显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大有能源的煤炭销售中心承担与购煤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负责货款回收及票据传送和结算等工作,煤炭销售中心内设电煤处等部门,被告人周岩为电煤三科负责人,张某为业务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4年4月21日至案发,被告人周岩在任河南大有能源电煤处三科科长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没有严格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业务员张某建立的汇票登记电子台帐没有认真细致的督导检查,致使其直接管理的业务员张某将价值8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并挥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16年3月4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周岩到峡东分局接受讯问,周岩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峡东分局接受调查、讯问。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岩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1281刑初第152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岩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其直接管理的业务员张某将其领取的银行承兑汇票890万元占为己有并挥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原判遂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周岩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岩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决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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