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
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郭某,隐瞒真实身份,以曝光被害人崔某与刘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崔某发送敲诈信息勒索财物,共计勒索现金229000元。被告人郭某明知是刘某向崔某索要的钱款而向刘某提供微信收款码收款79000元,予以提现、保管。所得赃款部分被刘某用于归还欠款等。案发后,刘某退还被害人崔某人民币119000元,郭某退还崔某人民币110000元,崔某对被告人刘某、郭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被害人,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钱款而提供微信收款码予以收款、提现、保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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