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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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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引入“事先约定赔偿机制” 预防知产纠纷“重复侵权”
 更新时间:2022-11-14 16:16:48  点击数: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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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山法院民二庭法官彭学彬一次性成功调解两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创新引入知识产权事先约定赔偿机制,由侵权人向权利人出具承诺书,作为被告往后的不侵权允诺与担保,以有效预防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
     该案中,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从事建筑涂料、汽车涂料的一家知名公司,在建筑和工业漆领域享有盛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未征得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两家网店内宣传、销售标有A公司商标和品牌字样的油漆涂料产品,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A公司将B公司及相关人员诉至罗山法院,要求其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在受理两起案件后,法官与调解员与原、被告进行多次沟通,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经双方同意,被告在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基础上,另外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事先约定赔偿承诺书》,承诺如逾期支付赔偿款,或在签订协议后继续侵权,需向原告另外支付相应违约金。至此,两起商标侵权案件得到高效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被最高院确立为全市唯一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以来,罗山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知识产权审判,注重纠纷化解和前端保护,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品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损坏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案件纠纷的关键。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往往面临着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难题,这也给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化解和源头治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推进诉源治理。罗山法院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的同时,率先在全省引入事先约定赔偿机制,由侵权人承诺在未来发生侵权行为时,由侵权人将按照事先约定赔偿向权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数额。
     事先约定赔偿机制的引入,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源头上能够有效预防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解决,为企业公平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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