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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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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给付高价彩礼,符合规定的可酌情返还
 更新时间:2023-12-14 9:55:50  点击数: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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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婚约关系中涉及彩礼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不断,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成了此类纠纷的“解铃人”。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于2020年农历腊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月22日相亲时,被告收到原告见面礼31000元。2021年农历9月19日,被告收到原告彩礼128000元。2021年农历腊月25日,被告收到原告送的猪羊钱36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95000元。2021年农历腊月26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为被告购买三金花费约15000元。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外出务工,双方于2022年 5、6月份产生矛盾便从外地返回。因矛盾一直不能得到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并将被告赵某及其父亲赵某某和母亲秦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双方为结婚而按习俗给付的聘礼或礼金。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缔结婚约,原告刘某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赵某见面礼、彩礼、猪羊钱共计195000元,均属彩礼款。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赵某应当返还彩礼款。被告赵某某、秦某作为被告赵某的父母,系子女婚约的实际操办者,且与被告赵某系家庭共同成员,财产不具有分割性,故被告赵某某、秦某应当与被告赵某共同承担返还原告彩礼款的责任。原告为被告赵某购买三金的费用,因属于赠与性质,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及生活中花费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被告向原告共计返还136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赵某某、秦某于返还原告刘某1365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双方为结婚而按习俗给付的聘礼或礼金。对于社会,在彩礼风俗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法律可以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在我国某些地方存在这样的习俗:彩礼给付以后,男方若反悔,则不能要回彩礼;女方若反悔,则应当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彩礼存在着促使双方履行婚约的作用。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如果男方花费巨大财力迎娶女方,且在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的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作为女方的父母是彩礼的收取者,也是婚约缔结的承办者,女方的父母应与女方承担共同的返还责任,除去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女方及其父母将收取的彩礼予以返还。
    彩礼有其实际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但也应该避免攀比,避免高价彩礼造成男方为了缔结婚约而经济困难。这种情况下不利于双方婚后生活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面对彩礼问题,男女双方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感情交往的助推剂,精神契合才是婚姻长久的关键。全社会要把弘扬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回归彩礼原有的内涵意义。(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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