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三门峡讯(记者马建刚通讯员曾庆旭马志光)渑池县的小涛、小明本是同学好友,在一次玩耍时摔倒致小涛受伤,住院治疗7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家长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涛遂将好友小明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小明承担50%的责任,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小涛受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院结合相关医院诊断证、X线片、鉴定结论以及证人夏某和杨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小涛受伤与小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损害事件发生时,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小涛受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小明的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小涛31609.89元。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发生在亲朋好友
之间的赔偿案件,如饮酒致死、玩耍致伤、搭乘车辆等,此类案件的发生使原本和睦的亲朋好友关系变得陌生甚至仇恨。为此,法官提醒:亲朋好友之间交往玩耍都应注意把握度,过“度”了就可能是伤害,也伤了和气。另外,即使是发生了损害,双方还是可以本着宽容的态度去调解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关系闹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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