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这笔款虽然不多,但也总算是可以和公公、婆婆和儿女们有个交代了。”10月28日,在信阳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当执行人员将20000元的司法救助款领取凭证交到申请执行人丁丽的手中,丁丽饱含泪水地说。
据了解,2013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丁丽的丈夫刘亮驾驶三轮摩托车,在省道219线罗山县山店乡路口,与被执行人喻兵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刘亮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喻兵负主要责任,刘亮负次要责任。该案公诉机关在起诉喻兵犯交通肇事罪时,丁丽及其两个女儿和儿子、被害人刘亮的父母共同作为原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被害人刘亮之弟是现役军人,其父母作为军属,此案还被作为涉军案件进行依法处理。2013年7月,刘亮之弟所在部队协调河南省涉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督办该案。
2013年5月22日,罗山县法院以喻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丁丽等六原告人各项损失50.97万余元(含喻兵已付1.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喻兵未履行判决民事赔偿义务,丁丽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喻兵家境贫寒,与年迈的母亲一起生活,无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前以开小客车谋生,事故发生后,车辆报废,其本人身体受伤,经鉴定为多发性脑梗塞并帕金森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在监狱服刑。同时,申请人丁丽系下岗工人,三个孩子均未成年。被害人刘亮的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加之晚年丧子之痛,得不到赔偿,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为切实保障其基本生存权,更好地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温暖,罗山县法院专门将此案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向县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元,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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