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金沙县发生一起罕见的“官告官”行政诉讼。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怀仁市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媒体报道称,这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中国青年报 12月24日)
所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有关违法行为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活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偿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在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不该管,能不能提起公诉的问题上,理论界仍有很大争议。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回应了民众对检察机关能否有效承担公益诉讼人角色的关切与期盼,解决了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等问题。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正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力回应。
不过,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还未开审就已经落幕,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金沙县环保局对涉事污染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因此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当然,就目前来说,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公益行政诉讼时间长、效率低、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等问题。不过笔者认为,通过个案的推动作用,可以促使立法者考虑进一步的制度建设问题,对其他地区检察院也有借鉴意义。(罗云苼)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