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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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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高墙内腐败需要制度保障
 更新时间:2015-1-13 18:20:17  点击数: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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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身负命案监外执行后竟再杀人……减刑假释,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日益演变成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中新网 112日)

保外就医本是为了保障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而实行的制度关怀,但近年来像张海减刑造假案,广东江门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在买通看守得以“保外就医”等案件被曝光之后,各种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饱受质疑。不过,随着全国上下加大对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现象的打击力度,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就有超过800“逍遥狱外”的保外就医者陆续被重新收监。

取得这样的成果,和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密不可分。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行动中,对于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比如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多地都明确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也将被收监执行。

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基础上,去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意见》大大提高了死刑、死缓、无期获得减刑的最低服刑门槛,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三类犯罪”往往通过权力、金钱和高墙内的“绿色通道”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三类犯罪”执行更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彻底杜绝“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通过专项检察活动和出台相关的管理意见,的确为打击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还需要尽快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保外就医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积极推行公示制度。通过这些制度保障措施,确保对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形成长效、有力的打击。(罗云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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