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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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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应向何处去 法院判决来疏通
 更新时间:2015-4-23 19:17:48  点击数: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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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案件。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将公共排水沟堵住,致原告家污水无处排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予以疏通,终获法院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是邻居,两家房屋均坐南朝北,李某家在西边,屋后有住户,牛某家在东边,屋后是空地。两家房屋之间有一条南北流向的公共排水沟,李某家的生活废水穿过自家东墙根流入沟中。后来,牛某将这段水沟进行改造,放置了涵管,并将地面用水泥进行了硬化,在水泥层对应李某家出水口的地方留下了缺口,但是涵管上并未留有缺口,致使李某家的污水不能直接流入下水沟,而只能通过涵管与土层之间的缝隙渗漏。牛某又在两家北墙之间安装了一扇门,该门建在公共排水沟之上,上锁后李某就无法进入该水沟。原、被告的门前有封闭的下水道,但是因地势原因,两家均未将废水排入门前下水道。因协商无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牛某疏通下水道,并拆掉下水道上的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力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被告在整修公用排水沟时,应当在放置涵管时给原告预留入水口,以让原告家的废水可通过入口流入涵管。但被告却未留入口,致使原告家的废水只能通过涵管与土层之间的缝隙渗漏,继而导致原告院内积水影响正常生活,被告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在自己宅基地适用范围之外的公用水沟通道上安门阻止他人通过,没有合法依据,而且影响到原告对水沟进行清理,亦属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综上,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涵管上对应原告家入水方向处凿以直径为8cm的入水口,疏通两家之间的下水道,并拆掉建在两家之间的门。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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